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04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丰岛区。
法定代表人:平粟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燕,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花,女,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民委员会推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因与被告吴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