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5号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阳。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