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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赵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赵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5号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阳。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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