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05号 原告:刘海亮。
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小区**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