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吴小波,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上高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世忠。
被告:杭州城西花鸟工艺品市场蒋梦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城西花鸟工艺品市场第贰层**蒋世忠,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上高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城西花鸟工艺品市场蒋梦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20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额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