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9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旺成鞋业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经营者:汪笏生,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开发区旺成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将其上诉请求变更为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时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变更上诉请求和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