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58号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05。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裕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席庄**/div> 法定代表人:席长海。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裕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