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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聪、王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02执恢516号
案件名称陈建聪、王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案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2执恢516号 关于被执行人陈建聪、王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聪、王帅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此案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吉0102刑初232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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