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83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源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政府南5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80240W。
法定代表人:王玉江。
被告:安徽永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4458279K。
法定代表人:彭贵国。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百汇烟酒茶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橘郡万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0N7X0N。
经营者:褚青桢。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源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百汇烟酒茶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