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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才、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李大才、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大才;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15号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豪,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许建成,均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

被告:东莞市京东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盛、陈穗星,均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京东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新型电子电脑电气电源线”。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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