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32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贵人梦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姚寨乡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裴光科。
原告吴华诉与被告河北贵人梦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