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双流区兴兴鲜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975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双流区兴兴鲜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双流区兴兴鲜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975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兴兴鲜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西市场水果交易区**。

经营者:荣兴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双流区兴兴鲜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兴兴鲜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