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执6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4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龙县黄山镇佳福富侨足疗店。
住。
住所地: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长水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KME9L32。
经营者:杨侨龙。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龙县黄山镇佳福富侨足疗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未果,本院随通过政务网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经执行员进行网络财产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玉龙县黄山镇佳福富侨足疗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0年10月20日证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记录;
执行人玉龙县黄山镇佳福富侨足疗店经营者杨侨龙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0年9月10日证实,杨侨龙名下无住房登记情况;
杨侨龙户籍地村委会人员证实,杨侨龙在村内有房屋,但无产权证,无其他财产;
经查,杨侨龙在云南古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5%股份,有认缴出资记载,但该企业已注销;
经网络查询,杨侨龙名下在财付通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6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该款于2020年9月10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其名下无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员将财产调查情况及开展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