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宏枝,男,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宏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觅客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