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8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文光水暖,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A9-105。
经营者:陈光。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沙市区文光水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