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赤哲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真杰,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赤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广州赤哲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