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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翁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9863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翁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翁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92民初9863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翁辰,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帝公司”)与被告翁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御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晏智群,被告翁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变更,原告御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大众点评上使用包含有“老麻”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仅包括律师费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关丽华系第3203773号“老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快餐馆等,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原告已经获得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许可权,有权就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使用上述商标。

经过使用、推广,“老麻”抄手逐步闻名于川渝云贵乃至全国,曾获得“消费者喜爱品牌”、“最具投资价值品牌”、“重庆渝北名小吃”等荣誉称号。

原告已有直营店、加盟店、连锁店200余家,覆盖重庆、四川、云南、广东、新疆等几十个城市。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过程中使用“老麻”标识对外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翁辰辩称,1.老麻抄手是一种商品名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店铺是刚刚才开设的,现在已经注销;

3.店铺经营时间短,没有进行任何推广。

原告御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20)黑哈国证内民字第17534号公证书、(2020)黑哈国证内民字第1775号公证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的授权委托书、权利卫士取证照片及光盘、启信宝APP截图、大众点评APP截图、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支付电子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2月14日,关丽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03773号“老麻”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餐厅等。

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13日。

2020年9月14日,关丽华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御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春兰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3203773号“老麻”文字商标并进行维权。

2020年11月2日,关丽华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御帝公司可以使用第3203773号“老麻”商标以及第15306282号“老麻抄手”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进行相关的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授权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被告翁辰于2020年3月17日注册成立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凤澜路**附**1-6,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于2020年11月17日注销该营业执照。

其开设的店铺店招为“老麻抄手”,下面的小写为:“主营:抄手面米线米粉饺子。

”原告提交的大众点评网站截图显示:店铺店名“老麻抄手”,地址,地址“凤澜路**附**1-6”勘验大众点评网站,打开大众点评APP并搜索“老麻抄手”,定位“江北区北滨二路”,出现“老麻抄手”店铺。

点开该店铺,显示地址为“凤澜路二号附20号1-6”,但无相应的营业执照信息、营业时间和电话。

被告认可该店铺名称与地址和被告实际经营的店铺及地址一致,但不是其在大众点评网上开设的店铺。

另查明,原告就涉及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与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增值税发票显示的律师费金额为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经权利人授权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相应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餐馆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与原告主张的第3203773号“老麻”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是同一种服务。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店招上使用“老麻抄手”标识,系表明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为商标性使用;

其在大众点评网络店铺中使用的“老麻抄手”也为表明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亦为商标性使用。

上述标识中“抄手”系通用名称,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老麻”,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源与“老麻”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被告已将其经营的店铺营业执照注销,本案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所经营的店铺已于2020年11月17日注销,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注销个体工商户后继续在经营,亦无证据证明大众点评网站上的店铺由本案被告开设、店铺信息由本案被告上传发布,故无须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翁辰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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