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1476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金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6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金雄超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5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14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