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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杰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717号
案件名称谭杰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杰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7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杰锐,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浩,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杰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瑞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谭杰锐未经被害单位元阳县哈尼养生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授权,通过该公司设计师马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得含有“哈尼五原”和“哈尼印象”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源文件。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谭杰锐委托王某(另案处理)制造印有“哈尼五原”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共计139500个,委托印刷厂为其制造印有“哈尼五原”和“哈尼印象”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贴纸。

2019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地塘尾街南一巷1号仓库内将被告人谭杰锐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制造的“哈尼印象”注册商标标签贴纸64300枚、“哈尼五原”注册商标标签贴纸9600枚、“哈尼五原”注册商标包装袋37800个;

假冒“哈尼印象”注册商标的药引包1444包、假冒“哈尼五原”注册商标的泡浴粉611包;

送货单4张、作案工具封口机2台及苹果牌手机2台。

截至2019年9月23日,涉案“哈尼五原”和“哈尼印象”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药浴制剂、药用洗液、护肤药剂、浴液、化妆品等。

被告人谭杰锐于2019年12月4日获取被害单位谅解。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杰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杰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缴获的“哈尼印象”注册商标标签贴纸应该没有指控的64300枚那么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一、谭杰锐未亲自制造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涉案的大部分商标标识未制成成品,未流入市场,属于犯罪未遂;

二、谭杰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谭杰锐属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谭杰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谭杰锐未经被害单位元阳县哈尼养生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授权,通过该公司设计师马某非法获得含有“哈尼五原”和“哈尼印象”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源文件。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谭杰锐委托王某制造印有“哈尼五原”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共计139500个,委托印刷厂为其制造印有“哈尼五原”和“哈尼印象”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贴纸。

2019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地塘尾街南一巷1号仓库内将被告人谭杰锐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制造的“哈尼印象”注册商标标签贴纸64300枚、“哈尼五原”注册商标标签贴纸9600枚、“哈尼五原”注册商标包装袋37800个;

假冒“哈尼印象”注册商标的药引包1444包、假冒“哈尼五原”注册商标的泡浴粉611包;

送货单1本、作案工具封口机2台及苹果牌手机2台等物品。

截至2019年9月23日,涉案“哈尼五原”和“哈尼印象”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药浴制剂、药用洗液、护肤药剂、浴液、化妆品等。

被告人谭杰锐于2019年12月4日获取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标签贴纸、包装袋、药引包、泡浴粉、封口机、送货单、手机等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线索交办通知、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哈尼印象”“哈尼五原”商标注册证,被害单位元阳县哈尼养生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谭杰锐与王某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谭杰锐与马某、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马某、王某、朱某、许某、庄某、谭某、周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陈述,谭杰锐的供述及主体身份材料,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杰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缴获的标签贴纸、包装袋已制作完成,属于犯罪既遂,辩护人关于谭杰锐属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谭杰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量。

扣押的送货单1本属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谭杰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杰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药引包、泡浴粉、袋子、不干胶、纸片等一批,作案工具封口机1台、手机2部、“浴·引归方”不干胶标签贴纸66000枚(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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