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44号 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之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0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宗永。
被告:董宗永,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南京金之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董宗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