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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829号
案件名称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829号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3幢(北部新区双子座A座(3号楼)9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7089430。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女,蒙古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江**金鑫花园**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3W5M37。

经营者:曾小果。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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