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86号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4388XE。
法定代表人:詹金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威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07358648J。
法定代表人:施龙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诉被告永康市威顿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负担。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