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51号之一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THOMAS.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div>法定代表人:顾东升。
被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海楠服装销售店,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div>经营者:王吉香。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海楠服装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00元,减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