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万达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南关村。
经营者:郭玉芳,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朝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上诉人冠县万达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冠县万达购物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冠县万达购物中心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冠县万达购物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