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765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官林镇菊良食品店。
经营者:蒋跃锋。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与被告宜兴市官林镇菊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联华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联华超市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官林镇菊良食品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联华超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