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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澳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丝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6809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澳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丝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澳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丝维化妆品有限公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6809号之一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65。

法定代表人: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丝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5K。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中山市澳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7L。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菜先生云汉街市A5区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2TKR6J。

法定代表人:刘某1。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翔,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燕娜,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丝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澳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友嘉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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