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16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道林,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文洁,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小英,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现住重庆市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菊,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春梅,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20]Z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华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辩护人段文洁、张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在明知广东省深圳市某市场购进的苹果手机、CARTIER手表系未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许可制造的商品的情况下依然对外进行销售。
经统计,二被告人销售上述假冒的苹果手机、CARTIER手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80855元。
期间,被告人陈春梅受被告人秦小英安排帮助其销售上述部分假冒手机、手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5213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胡道林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民警抓获;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秦小英、陈春梅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春梅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道林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处被告人秦小英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处被告人陈春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通过销售上述假冒的手机、手表共获利9万余元。
被告人陈春梅通过销售上述假冒的手机、手表共获利约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的供述,证人彭某、刘某、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电子数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春梅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春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春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道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秦小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陈春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春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
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苹果手机、CARTIER手表,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上列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