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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2民初6874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687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

经营者:吴彩娣。

被告: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

经营者:徐建新。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胜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胜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胜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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