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执183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伦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伦春,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伦春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2000元,若王伦春未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该款,则王伦春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的数额增至3万元。

该调解书生效后,王伦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伦春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对被执行人王伦春名下位于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灵兴大道不动产[产权证号:20099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3日),本院予以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小,本院对该处不动产不予处置。

根据被执行人王伦春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未报告财产的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伦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伦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伦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