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06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好又多玛特超市加盟连锁四褐山分店,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褐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TKT304K。
经营者:陶正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好又多玛特超市加盟连锁四褐山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2020年10月15日,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