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357号 原告: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娟,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吉祥鸿运观赏鱼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开街**(叠翠城)****。
经营者:卫洋娟,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吉祥鸿运观赏鱼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锦江区吉祥鸿运观赏鱼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锦江区吉祥鸿运观赏鱼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