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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锦江区奇蒙之枫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锦江区奇蒙之枫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锦江区奇蒙之枫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71号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嘉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奇蒙之枫服饰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7号1-A幢1层9号。

经营者:杨裴凯。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奇蒙之枫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锦江区奇蒙之枫服饰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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