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39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田寮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妮,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龙胜手机市场**2B32铺位。
法定代表人:吴镇旭。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伴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6××××.9,专利名称: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