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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042号
案件名称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1042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东、耕耘路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1-15)。

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田,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20051B。

法定代表人:马允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涛,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与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胜、罗会田,被告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ZL20151099××××.8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二、确认上述专利的发明人为罗胜;三、请求判令安徽唐兴机械公司配合将上述专利变更登记至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名下,并将发明人变更为罗胜;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隶属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行业大型综合性建筑安装企业。

2015年6月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承接“新疆信友奇台2×660NMW发电机组工程间接空冷系统钢结构塔施工工程”,施工中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研发出“液压爬升装置”。

2015年10月8日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就该“液压爬升装置”编写了《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并组织专家评审。

此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因“液压爬升装置”的生产采购向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及另外三家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并将内含《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的招标文件发送给包括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

2015年10月19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向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邀请招标回执》,表示已收到标书编号为tCCz0-20151027的招标邀请。

2015年10月27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没有中标。

2015年12月25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招标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具体信息如下:发明名称:一种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专利号:ZL20151099××××.8,类型:发明,授权公告日:2016年11月13日,发明人:唐素文、吕庆洲、陈望辉,截至目前该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的状态。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首次研发完成,依法应当归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所有,发明人应当是《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的编制人员罗胜。

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给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安徽唐兴机械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获取相关技术方案后非但没有尽到保密义务,还以自己作为申请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是侵占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利益,给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罗胜,其系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员工。

安徽唐兴机械公司辩称,一、罗胜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没有向投标人提供任何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罗胜和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仅仅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罗胜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并没有对案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任何创造性贡献,罗胜不是发明人。

《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仅提出技术要求、记载部分技术特征,但没有针对技术问题采取任何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没有记载任何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这些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提出的技术问题,无法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效果,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二、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既不是案涉发明创造的合作方,也不是案涉发明创造的委托方。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对案涉发明创造没有任何权利。

三、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没有完成案涉发明创造,仅向投标方提供安装结构示意图,要求投标方按照其“安装结构示意图”及技术要求进行开发设计。

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均进行了二次开发设计。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2.2项上载明“按照我单位提供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自行开发设计及制造内容应包括如下……”,从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来看,三者提交的技术部分均有区别,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进行了开发设计。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庭审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庭审中本院组织将涉案专利的单行本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中的《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记载的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进行比对。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具体比对意见为: 权1 涉案专利记载 招标文件附图中均有体现予以记载   包括爬杆、爬升机构,爬升机构通过油缸驱动   爬杆上有凹槽,凹槽均匀分布,凹槽一端斜面一端弧面   爬升机构包括:上爬升部、下爬升部、导向结构、咬死机构   张开管 用管件套在爬杆上用于拨开棘爪,是工程实践中最常见的操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都知晓的技术。

张开管上设置凸起、上爬升部相应位置设置通孔     为了避免误操作时张开管落下拨开棘爪造成事故,使用凸起和通孔的配合,使张开管转动到特定位置时才能落下的方案,属于常用的安全保障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权2 锁死机构包括2个安全棒,安全棒插入穿孔内 常见设置,使用滑块或安全棒卡死运动部与静止部使其相对位置锁死不再发生滑动位移。

这属于机械领域最惯用的手段。

(安全销等机构运用此原理)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综合比对意见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主张多处的配件、配件的配合关系、位置关系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技术要求中没有记载,但技术方案的记载方式并不是单纯的文字形式,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明确方案技术特点的任何形式。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技术要求中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10多幅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附图以及文字记载内容能够毫无异议的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案应当是因为专利的抄袭引起的纠纷,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是否能接触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技术方案,二是涉案的专利方案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构成实质性特点即所说的创造性。

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多次提及附图的记载没有办法体现零部件之间的装配关系,但对文件的比对能看出涉案专利的附图与技术要求中的附图基本一致,附图就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的,如果技术方案中的附图没有办法体现零配件之间的装配关系,涉案专利的附图同样达不到。

涉案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技术要求中均予以记载,记载的方式有文字和附图以及文字和附图的结合,涉案专利仅有的与技术要求存在的区别不具有实质性特征。

安徽唐兴机械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接触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技术方案,在未征得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是对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权利的侵犯。

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具体比对意见为: ZL201510999978.8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 原告主张的招标文件与“技术要求”图示记载 权利要求书与原告主张得区别 权1 咬死机构为对称设置的两个棘爪 1.招标文件记载;

2.用管件套在爬杆上用于拨开棘爪,这样的方案是工程实践中最常见的操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技术。

3.为了避免误操作是张开管落下拨开棘爪造成事故,使用凸起和通孔的配合,使张开管转动到特定位置时才能落下的方案,也属于常用的安全保障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爬杆上套装爬升机构在工程领域非常少见,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棘爪与爬杆配合的情况,将张开管套装在杆件上用于拨开棘爪在实践领域上还没有人操作过。

两个棘爪通过弹簧复位 棘爪在运动时始终贴紧爬杆表面 上爬升机构设置张开管 张开管将棘爪张开脱离爬杆凹槽 爬升机构还设置锁死机构 爬升机构设置的锁死机构将爬升机构锁死在爬杆上 张开管套在爬杆上 爬升机构通过油缸驱动 权2 张开管与爬杆匹配   使用凸起和通孔配合,使张开管转动到特定位置时落下,在张开管拨开套装在杆件上用于拨开棘爪领域内还没有出现过。

张开管为筒形结构 张开管的筒形结构与爬杆匹配 张开管有下端部 张开管下端部位于上爬升部上 张开管下端设有两个凸起 上爬升部开有通孔 上爬升部上的通孔与张开管下端设置的凸起配合 张开管转动 张开管能够转动至凸起与通孔配合位置 张开管转动至凸起与通孔配合位置,张开管便能下滑 权3 锁死机构 常见设置,使用滑块或安全棒卡死运动部与静止部使其相对位置锁死不再发生滑动位移。

这属于机械领域最惯用的手段。

(安全销等机构运用此原理) 实现运动部与静止部的方法多种多样。

在爬升机构上爬部上设置穿孔,穿孔以爬杆为轴对称,穿孔与安全棒匹配的方案不属于机械领域的惯用手段。

锁死机构由两根安全棒构成 上爬升部开有两个穿孔 上爬升部开有的两个穿孔与两个一安全棒匹配 上爬升部开有的两个穿孔以爬杆为轴对称 安全插入上爬升部开有的两个穿孔 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综合比对意见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比对实际上是结合了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专利成果所臆想出来的,单纯通过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附图无法得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专利中的具体细节,公知技术仅是其臆想,与本案无关。

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仅仅通过说明书附图是没有办法体现零部件的装配关系,所以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加以说明。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技术要求中的附图是体现不了零部件位置关系、连接关系、装配关系。

综上,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案涉专利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完全不同。

根据对证据的认证及庭审中的专利比对,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成立于1962年,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安装、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工程设计等,是一家综合性建筑安装企业。

2015年6月,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新疆信友奇台2x660**发电机组工程间接空冷系统钢结构塔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疆信友奇台电厂2×660MW”发电机组工程,工程内容:奇台电厂2×660MW发电机组间接空冷系统钢塔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两台间接空冷系统钢塔全部工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钢结构塔、包括展宽平台及其附属;

2.塔内钢梯以及钢梯至展宽平台走廊;

3.铝合金板及其配套的包角、收边及各种连接件、Logo标志;

4.设备及材料的卸车、代保管、领用、成品编号堆放、现场组对、半成品的堆放、二次装车及运输、拼装、焊接、脚手架搭拆、吊装、就位、交叉施工、符合各级管理规定的安全措施、报验资料的填写等;

配合整体试运行、配合试生产、消缺、验收、质量保修等直至竣工移交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本工程合同安装价格为总价包死,即使工程量有变动(无论增加或减少),安装价格也不再做调整。

价款金额(大写):叁仟贰佰万零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整(人民币)¥:32009554。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蓝图2套,乙方开工前接到图纸七天内提供总网络进度计划和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乙方不得将承包的本合同工作以任何形式再转包或分包。

乙方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在工程(或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交给甲方。

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种: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创精品工程规划、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中的质量措施等”等内容。

2015年10月8日,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名为“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一份,(其中包括有“液压爬升装置”的明确技术方案),载有如下内容“一、工程概况:新疆奇台电厂2×660MW发电机组间冷塔,采用钢结构塔体,钢塔高174.99m,下部…….三、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并以图纸形式记载有技术方案(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

2015年10月17日,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招标编号为TCCZB-20151027的招标文件,文件载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招标内容为液压爬升装置招标采购,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10月27日上午,开标时间2015年10月27日,技术联系人罗胜。

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向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并将内含《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发送给包括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在内的上述四家公司。

其中《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中载明:工程概况:新疆奇台电厂2X660MW发电机组间冷塔,采用钢结构塔体,钢塔高174.99m,下部锥体底部直径为151.11m,锥体高度55m,上部圆柱塔体直径为101.8m,圆柱塔体高度119.99m。

间冷塔由三角形网格、加强环、展宽及外围护铝板组装而成,塔体均为钢结构,单台塔身钢结构重约5704t。

锥体部分为5层三角形网格组成(单件三角形最大质量约7吨左右),上部圆柱塔体分13层三角形网格组成(单件三角形最大质量约5吨左右),上部圆柱塔体内有5层加强环,每层加强环约200吨左右,加强环标高分别为55m、82.69m、110.38m、138.07m、165.76m。

其验收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

技术要求为:2.1、5圈加强环(包括操作平台)合计重量约1320吨,安装摇杆及其他附属构件重量约80吨,本次提升重量总合计1400吨,设置25个提升点,每个提升点不小于提升力80吨力。

2.2、按照我单位提供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自行二次开发设计及制造内容应包括如下:(1)提升系统内相关部件的设计图纸(设计单位符合国家认可的设计资质)及核算数据。

(2)液压提升系统(油缸、爬升构件)等同步控制方案。

(3)液压提升系统有下降调整的功能,可调范围在50mm-lOOmm内。

2.3、爬升机构上部受力。

2.4、具备提升过程中易损部件如棘爪、油缸、连接件、杆件等更换功能,且安全可靠。

须具备液压提升系统中棘爪功能失效时的安全自锁装置,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2.5、新疆奇台地区气候特点:冬季气温最低达到-42.6℃,夏季气温最高达到41.2℃,液压提升系统考虑满足此种环境施工要求。

2.6、液压顶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的合格使用证明文件。

2.7、明确本次设计制造的液压提升系统在此类似环境下的使用寿命。

2.8、提升技术要求:第1次从地面0m提升到55m,第2次-第14次每次提升10.2m,完成安装要求。

2.9、设置在操作平台上的液压提升系统部件,充分考虑人员上下安全防护措施。

请在投标文件中描述操作人员登高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人员上下通行措施,描述操作平台的设置说明。

2.10、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液压提升系统的主要装备目录,主要组成部件的配置、产地。

2.11、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液压提升系统外的设备购置清单。

2015年10月19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向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邀请招标回执》。

2015年10月26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按招标要求制作了《投标文件》并交至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投标文件中载有如下内容:我公司自2015年5月受贵公司邀请,讨论爬升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己经将近半年。

期间多次与贵公司往来,进行技术探讨交流,同时我们与校企合作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也进行多次的技术讨论。

目前我们已经研讨成熟了一套技术方案,来完成贵公司工程施工。

我们设计的爬升系统包含三个部分,爬升机构、液压提升系统和控制显示系统。

爬升机构主要包含爬杆、爬升棘爪和爬升支撑连接;液压提升系统主要包含液压泵站、液压油缸及液压辅助设备等;控制显示系统主要包含配电系统、控制操作系统和信息参数显示系统。

三个部分形成一个体系。

配电系统为液压系统供电,液压提升系统为爬升机构的动力源,驱动棘爪沿着爬杆行走,爬升和停留控制通过电控操作台实现。

在操作台上,布置有整个系统的工作参数、信号显示系统,实时跟踪系统工作状态,指导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的判断。

信号显示系统还包含报警、视频等,为了保持与同时工作人员的沟通,设备系统还配备了对讲机。

整个系统实现了闭环控制、视频监查、信号显示和人工同步交流控制等多种控管施工方式……1、贵公司《招标采购报价单》说明1中提到的“配转换体系”部分,没有结构图,由于建立标书时间短,未能与贵公司商讨,前期联系也没能提及此结构,因此不能准确报价。

这个“配转换体系”有待于中标以后,双方协商解决。

2、提升钢链部分,在前期技术讨论时未涉及到,虽然这次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报了采购价格,但钢链与爬杆、加强环两端的连接部分结构不明,因此涉及到这个两端连接的部分未能报价。

这个连接部分有待于中标后,双方协商解决。

3、爬杆上端与固定提升点的连接处,其连接部件结构不明,前期技术讨论时未能讨论,这部分的结构未能报价,有待于中标后双方协商解决。

4、爬升机构的支撑连接箱体的上连接板与起吊的加强环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具体结构不明,如有结构重大变化的,有待于中标后双方协商价格变化问题。

5、摇杆起升设备报价未考虑电机行走部分,以贵方提供图纸为准。

6、如出现漏报漏项等,待中标后增加报价”等,同时该投标文件中载有设计说明和结构图等内容。

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也均向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邀请招标回执》和《投标文件》。

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未中标。

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前均出具说明函一份,其中均载有“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布的招标邀请(标书编号TCCZB-20151027),该招标邀请所附招标文件中包括有《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

本公司针对此次招标递交的投标文件即是以《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所提出的方案为基础编写的”内容。

2015年12月25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具体信息如下:发明名称:一种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专利号:ZL20151099××××.8,授权公告日:2018年11月13日,发明人:唐素文、吕庆洲、陈望辉,专利权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包括爬杆和爬升机构;

所述爬升机构套装在爬杆上;所述的爬杆表面为均匀的设有若干组凹槽,所述的凹槽上端为一延伸到爬杆表面的斜面,下端为一弧面;

所述爬升机构包括上爬升部与下爬升部,二者通过导向结构滑动连接;

所述的上爬升部与下爬升部各设有一组与杆爬上凹槽咬合的咬死机构;所述的咬死机构为对称设置的两个棘爪,两个棘爪通过拉伸弹簧复位,使其棘爪在运动时始终贴紧爬杆表面;

所述的上爬升机构还设有将棘爪张开脱离爬杆凹槽的张开管,以及将爬升机构锁死在爬杆上的锁死机构;所述的张开管与套在爬杆上;上述的爬升机构通过油缸驱动。

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包括爬杆和爬升机构:所述爬升机构套装在爬杆上;上述的爬升机构通过油缸驱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爬杆表面为均匀的设有若干组凹槽,所述的凹槽上端为一延伸到爬杆表面的斜面,下端为一弧面;所述爬升机构包括上爬升部与下爬升部,二者通过导向结构滑动连接:所述的上爬升部与下爬升部各设有一组与杆爬上凹槽咬合的咬死机构:所述的咬死机构为对称设置的两个棘爪,两个棘爪通过拉伸弹簧复位,使其棘爪在运动时始终贴紧爬杆表面:所述的上爬升部还设有将棘爪张开脱离爬杆凹槽的张开管,以及将爬升机构锁死在爬杆上的锁死机构;所述的张开管与套在爬杆上:所述的张开管为跟爬杆匹配的筒形结构,套在爬杆上:张开管下端部位于上爬升部上:所述的张开管下端设有两个凸起,上爬升部开有与凸起配合的通孔,当张开管转动至凸起与通孔配合时,张开管便能下滑。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死机构由两根安全棒构成,在上爬升部以爬杆为轴对称的开有两个安全棒匹配的穿孔,安全棒插入孔内,刚好处于爬杆两个凹槽上,将爬升机构锁死。

并附有结构图。

截至目前该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的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涉案发明专利(ZL20151099××××.8)的专利权人登记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发明人登记为唐素文、吕庆洲、陈望辉,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请求判决变更涉案专利权权属及发明人,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在涉案发送的招标公告和文件中是否载有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明确技术方案。

二、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上载有的相关技术方案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涉案专利技术要点是否相同。

三、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权属的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

本院经审查后确定,《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液压提升系统)和招标编号为TCCZB-20151027的招标文件及附件《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起吊摇杆招标内容)载有明确的技术方案。

其技术方案以图纸形式记载于上述文件中,具体内容详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

上述技术方案经审查,与涉案专利具备一定关联性。

关于焦点二。

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比对,两者在技术要点上存在若干相同点及不同点。

具体相同点如下:一、一种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爬杆(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2、提升杆件部件图一图纸对应)和爬升机构(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对应);

二、所述爬升机构套装在爬杆上(此描述跟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对应一致);

三、所述的爬杆表面为均匀的设有若干组凹槽,所述的凹槽上端为一延伸到爬杆表面的斜面,下端为一弧面(此特征即跟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2、提升杆件部件图一图纸对应);

四、所述爬升机构包括上爬升部与下爬升部,二者通过导向结构滑动连接(叙述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对应有相应部件);

五、所述的上爬升部与下爬升部各设有一组与杆爬上凹槽咬合的咬死机构(此描述跟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对应一致);

六、所述的咬死机构为对称设置的两个棘爪,两个棘爪通过拉伸弹簧复位,使其棘爪在运动时始终贴紧爬杆表面(此描述跟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对应一致);

七、所述的上爬升机构还设有将棘爪张开脱离爬杆凹槽的张开管,以及将爬升机构锁死在爬杆上的锁死机构(此描述在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未见);

八、所述的张开管与套在爬杆上(此描述在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未见);

九、上述的爬升机构通过油缸驱动。

(此描述跟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对应一致)。

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的部分技术要点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技术方案存在上述相同部分。

具体不同点如下: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载有的技术方案内容相比部分不同,具体为张开管和锁死机构的增加和布置如下:1.所述的上爬升机构还设有将棘爪张开脱离爬杆凹槽的张开管,以及将爬升机构锁死在爬杆上的锁死机构;

(此描述在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未见);

2.所述的张开管与套在爬杆上;

(此描述在图纸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均未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张开管为跟爬杆匹配的筒形结构,套在爬杆上;

张开管下端部位于上爬升部上;

所述的张开管下端设有两个凸起,上爬升部开有与凸起配合的通孔,当张开管转动至凸起与通孔配合时,张开管便能下滑。

《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未载有上述明确的技术方案。

(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均未见此描述)4.专利附图中12号部件,在《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未载有此明确技术方案。

(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均未见此描述)专利附图中12号部件属于开发创造处。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载有的技术方案内容相比具备明显的创造性和二次开发设计特征。

1.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有安全锁死功能的液压爬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死机构由两根安全棒构成,在上爬升部以爬杆为轴对称的开有两个一安全棒匹配的穿孔,安全棒插入孔内,刚好处于爬杆两个凹槽上,将爬升机构锁死。

《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未载有明确的技术方案。

(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未见此描述)2.专利附图中3号部件,在《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未载有此明确技术方案。

(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中未见此描述),专利附图中3号部件属于开发性创造处。

本院认定,部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文件中包含的技术方案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若干。

发明专利的权属性判断应以核心创造性判断要求为准,涉案专利整体具备明显的创造性和二次开发设计特征。

关于焦点三。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有两项权利要求,经过焦点一、二的分析,可以认定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存在部分技术要点相同、部分技术要点不相同的情形,且上述相同的技术要点不足以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任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

专利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明确被侵犯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具备两个以上权利要求的专利其某一项权利要求被全面覆盖即构成侵权要件,但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其审查原则应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依据专利创造性原理主张涉案专利权属,属于对整体专利权权属性质的变更,其主张的权利及于涉案专利的全部,对于权属纠纷性质的专利技术比对应遵循专利记载的全部权利要求完整性比对原则。

本案中国化工三建公司记载于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属于在先的创造性设计,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要点经比对存在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相同部分并未覆盖涉案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要点,通过比对可以看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对涉案专利在张开管和锁死机构的增加和布置、专利附图中12号部件、专利附图中3号部件均具备明显的创造性和二次开发设计,上述设计和开发亦属于涉案专利的重要技术要点,共同构成涉案专利的组成部分。

另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称上述二次开发设计均来源于原、被告后期的讨论和口头交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对涉案专利主张权属变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琛 审 判 员  胡 娟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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