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6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城县城镇二斌小家店门市,经营场所:交城县沙河街与北门街路口沙河街道路北侧(二斌家电)。
经营者:武明。
被告:交×,经营场所:交城县坡底道口东。
经营者:郭嘉禾。
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交城县城镇二斌小家店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