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29号 原告:胡馨月,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艾小纬,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桥村**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职务不详。
原告胡馨月与被告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胡馨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胡馨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美之嘉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胡馨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