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8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丹莉,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召胜,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馨,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