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6知民初1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州区精卤阁熟食店,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经营者:张金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州区精卤阁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