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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海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278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海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道区海天超市;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道区海天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278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海天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维多利亚湾**A18-23110门市。

经营者:李静。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海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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