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77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均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真的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超诉被告广东真的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具备防水功能的LED灯珠用透镜”。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黄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