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
法定代表人:田某1,该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2,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知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上诉称,请求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知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
将本案移送民勤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本案经销合同书的核心内容是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开设专卖店与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本案诉讼是因为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阻止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销售从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积压货物所致。
不存在假冒、仿冒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以商标权侵权纠纷确定管辖,与事实不符。
2、本案仅是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并不涉及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民勤县,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民勤县人民法院管辖。
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答辩称:1、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侵犯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产生,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停止侵权及赔偿因侵犯商标权产生的损失。
本案应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2、按照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应当按照商标案件专属管辖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所谓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4、本案即便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但本案上诉人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周某也并非该加盟合同相对人,不受合同条款约束,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周某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仍旧属于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5、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受损失的时间计算,即在田某1授权到期后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并不影响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的本质。
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本案是由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主张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在与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规定的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在店铺使用“”注册商标及出售标识有该商标的运动系列鞋服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兰州翱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该注册商标在甘肃省范围内独占许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诉讼。
本案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勤县,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民勤县叁六一服装专卖店、田某1、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