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3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刚,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诺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福霖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晓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增,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刚、深圳市诺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