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9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0N9YX9P。
经营者:林玉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淑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