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文德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汉慈,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迪,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徐屋一巷**北301。
法定代表人:郑奋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负担。
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哈美幼儿园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300元,其多预交的3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