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9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劲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平,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雷成电器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吴志伟。
上诉人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雷成电器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弘利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