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142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庄伦旭,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伦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