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超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景丰照明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895号
案件名称黄超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景丰照明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超;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景丰照明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95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景丰照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严艳萍。

原告黄超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景丰照明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1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黄超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