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25号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爱贝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新峰村上峰**店面第**iv> 法定代表人:涂兰。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爱贝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