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61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OC。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冲。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