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2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I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将乐县向梦服装店,住所地,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鸿福市场**301会信用代码92350428MA3248UE35。
经营者:黄爱真。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向梦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