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5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裕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镇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裕财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理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